申请执行人赵正明,男,1951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蔡祝松,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陈玉梅(系蔡祝松之妻),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跃东,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正明与被告蔡祝松、陈玉梅、蒋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亭东民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蔡祝松、陈玉梅、蒋跃东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祝松、陈玉梅、蒋跃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00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亚审判员:张炳富人民陪审员:王尊朝
书记员:刘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