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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陈金根与绍兴市科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金商终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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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科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王基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根。

上诉人绍兴市科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绍兴市科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市科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梅审判员:吴志坚代理审判员:李建旭

代书记员:施秀慧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