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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艳丽申请执行庞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郑执一字第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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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艳丽,女,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庞新春,女,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

梁艳丽诉庞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郑民三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程序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铁安审判员:张百勤审判员:张彦超

书记员:柯玉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