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艳丽,女,汉族,1972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庞新春,女,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
梁艳丽诉庞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郑民三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程序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铁安审判员:张百勤审判员:张彦超
书记员:柯玉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