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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传成诉林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沈民初字第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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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传成,男,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贾全文,系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廷兴,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成诉被告林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传成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刘传成承担。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吴全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