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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琳玲申请执行滨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沈执字第3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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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琳玲,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滨州分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琳玲申请执行滨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滨州分公司不能清偿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了(2013)沈执字第332-1民事裁定书,追加企业法人广厦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广厦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二日内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广厦公司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厦公司银行存款2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承禹

书记员:周战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