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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衢龙执民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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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应春建诉被执行人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衢龙溪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春建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衢龙执民字第36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金发代理审判员:胡飞龙代理审判员:汪智敏

书记员:毛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