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伟熙。被执行人袁宝香。
申请人吴伟熙与被执行人袁宝香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13)衢龙小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伟熙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宝香归还执行款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衢龙执民字第1057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吴红平审判员:项柏清
书记员:丁婉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