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建新。被执行人叶志平。被执行人叶德财。
申请人汪建新与被执行人叶志平、叶德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汪建新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志平、叶德财归还190000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050元。本院于2013年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9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衢龙执民字第68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吴红平审判员:项柏清
书记员:王水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