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德华。申请人吴筱平。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张四新。
申请人赵德华、吴筱平与被执行人王建军、张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3)衢龙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德华、吴筱平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军、张四新归还借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借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通过对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相关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但均办理他项权证,不亦执行,且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可供执行,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衢龙执民字第763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傅金发审判员:项柏清审判员:胡飞龙
书记员:丁婉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