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成利被执行人:石安留、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成利被执行人:石安留、许平
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执字第105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审判员:黄伯民审判员:苑文哲
书记员:朱德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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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吕成利被执行人:石安留、许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成利被执行人:石安留、许平
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执字第105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审判员:黄伯民审判员:苑文哲
书记员:朱德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