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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宁阳金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王文革王丽王昕秦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宁执字第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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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宁阳金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文革王丽王昕秦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平审判员:李国审判员:黄伯民

书记员:张连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