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运峰,男,住沈丘县。被告吴刘辉,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峰诉被告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张运峰负担。
审判员:韩非
书记员:蒋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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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运峰,男,住沈丘县。被告吴刘辉,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峰诉被告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张运峰负担。
审判员:韩非
书记员:蒋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