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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运峰诉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沈民初字第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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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运峰,男,住沈丘县。被告吴刘辉,男,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峰诉被告吴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张运峰负担。

审判员:韩非

书记员:蒋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