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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范振生与程超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柘民一初字第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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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振生,男,住柘城县。被告程超勇,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生诉被告程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振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志华

书记员:孙振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