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振生,男,住柘城县。被告程超勇,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生诉被告程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振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志华
书记员:孙振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范振生,男,住柘城县。被告程超勇,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朱中伟,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振生诉被告程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振生撤回起诉。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志华
书记员:孙振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