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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传杰与河南汉白明月酒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柘法李民初字第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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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传杰,男,住柘城县。被告河南汉白明月酒厂。法定代表人史震,系该厂厂长。

本院认为,原告陈传杰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传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4635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文亮

书记员:张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