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建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升荣。被告戴其进。被告黄丽华。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予以准许,其请求减免案件受理费已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建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4元,由原告徐建莲负担,减交收取1782元。
审判员:涂圣通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