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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冯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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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许某某。

原告冯某为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

0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建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张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被告于2008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利率1.5%,并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被告利息一直未予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讨本息无果,现诉请:1、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许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的,不过利息我已经还了5千元。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被告照片及身份证号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条,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经本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原告冯某为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1

0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