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冬红,。被告张运勤,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冬红与被告张运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张运勤伙同另案被告黑秋玲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大量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已于2013年2月1日对黑秋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处理。案件受理费2410元,保全费1120元,退回原告郭冬红。
审判长:蒋娜审判员:王峰旭人民陪审员:邓士旭
书记员:刘路
引用法律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