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林章。被告张华成。
原告惠林章与被告张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惠林章于2013年3月18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林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杨杰
书记员:王若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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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林章。被告张华成。
原告惠林章与被告张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惠林章于2013年3月18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林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杨杰
书记员:王若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