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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惠林章与被告张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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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惠林章。被告张华成。

原告惠林章与被告张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惠林章于2013年3月18日以双方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林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杨杰

书记员:王若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