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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怀燕与被告袁晓甜、王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蒲民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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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怀燕,女。被告袁晓甜(又名袁泽田),女。被告王纳新,男。委托代理人姚建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怀燕与被告袁晓甜、王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怀燕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怀燕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怀燕撤回起诉。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50元。

审判员:崔炯

书记员:鲁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