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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跃辉与王向荣、李继德、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饶民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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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跃辉,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人。被告:王向荣,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李继德,男,1964年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单勇,男,1972年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辉与被告王向荣、李继德、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辉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应收取1800元,由原告张跃辉负担。

审判长:张天任审判员:周霄霞审判员:尹俊岩

书记员:张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