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跃辉,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人。被告:王向荣,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李继德,男,1964年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告:单勇,男,1972年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辉与被告王向荣、李继德、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辉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经减半后应收取1800元,由原告张跃辉负担。
审判长:张天任审判员:周霄霞审判员:尹俊岩
书记员:张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