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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振喜与曹俊图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2013)饶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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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振喜,男,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被执行人曹俊图,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喜与被执行人曹俊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其所有的黑色奥迪A6L轿车(车牌号为冀TXXX**)抵顶100000元欠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再无其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2013)饶民三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旭光审判员:田孟游审判员:刘云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