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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爱选与王盼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饶执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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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爱选,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盼松,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爱选与被执行人王盼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爱选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饶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永超审判员:田孟游审判员:刘云峰

书记员:王玉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