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蔡京林与王元贵、项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2)曲民初字第21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京林(又名蔡景林)。被告王元贵(又名王玉林)。被告项秀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京林诉被告王元贵、项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京林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京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蔡京林负担。

审判员:李秀美

书记员:王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