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京林(又名蔡景林)。被告王元贵(又名王玉林)。被告项秀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京林诉被告王元贵、项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京林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京林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京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蔡京林负担。
审判员:李秀美
书记员:王海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