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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庆刚与裴龙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曲法执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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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庆刚。被执行人裴龙儿(裴为波),永年县讲武乡后马营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张庆刚与被执行人裴龙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曲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被执行人裴龙儿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年分行有存款4503元,现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裴龙儿存款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柴丽飞

书记员:朱俊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