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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为朋与张文桂、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贾吴民初字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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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为朋。委托代理人方振,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桂。被告尚敏。

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为朋诉被告张文桂、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月7日,本院向原告李为朋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为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永福

书记员:解肖肖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