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朋。委托代理人方振,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桂。被告尚敏。
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为朋诉被告张文桂、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月7日,本院向原告李为朋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为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永福
书记员:解肖肖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