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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3)贾民初字第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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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甲。

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向原告王某某邮寄送达了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限原告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期限已到,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薛琛人民陪审员:王庆玲人民陪审员:张宜海

书记员:周丹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