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甲。
本院于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向原告王某某邮寄送达了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限原告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现期限已到,原告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薛琛人民陪审员:王庆玲人民陪审员:张宜海
书记员:周丹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