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浩与孙蒙、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贾吴民初字第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浩。被告孙蒙。被告钱香。

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浩诉被告孙蒙、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3月5日,本院向原告胡浩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浩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孙永福

书记员:解肖肖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