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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冯琨杰与薛清、吴明龙、徐州汉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贾民初字第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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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琨杰,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被告薛清,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徐州汉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清,该公司经理。被告吴明龙,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

原告冯琨杰与被告薛清、徐州汉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薛清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琨杰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5954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嘉丰代理审判员:张晓人民陪审员:王振勇

书记员:朱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