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韦代宗,男。被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代宗、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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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执行人:韦代宗,男。被申请执行人:陈兰英,女。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金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韦代宗、陈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