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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2013)叠执字第20号刘胜年诉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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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胜年。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干锋。被执行人:李干锋。

本院在执行刘胜年诉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叠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奇审判员:文华审判员:胡玮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