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胜年。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干锋。被执行人:李干锋。
本院在执行刘胜年诉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叠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奇审判员:文华审判员:胡玮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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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胜年。被执行人: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干锋。被执行人:李干锋。
本院在执行刘胜年诉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叠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奇审判员:文华审判员:胡玮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