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侣安。被执行人杨丽珍。
梁侣安与杨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侣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杨丽珍的银行存款370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海斌
书记员:林京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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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梁侣安。被执行人杨丽珍。
梁侣安与杨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侣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杨丽珍的银行存款370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海斌
书记员:林京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