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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兴执字第313-1号梁侣安申请执行杨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3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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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侣安。被执行人杨丽珍。

梁侣安与杨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侣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杨丽珍的银行存款370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海斌

书记员:林京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