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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兴执字第98-2号黄可儿申请执行王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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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可儿被执行人王福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一初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王福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09号龙光普罗旺斯一期7号楼1单元1-1804号房产;二、查封王福君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8号聚宝苑4栋4127号房产;三、查封王福君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6号奥翔碧园14号楼G单元14G301号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汉玉

书记员:欧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