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莫敏。被执行人黄天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天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天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黄天枝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88号振宁翠峰4号楼5单元602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韦国强
书记员:李广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