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晖。被告蒋素娥。被告刘敏敏。委托代理人张秀玲,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国宏,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晖与被告蒋素娥、刘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素娥、刘敏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素娥、刘敏敏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晖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晖负担。
审判员:黄恺
书记员:何影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