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由贵。申请执行人季秀琼。被执行人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负责人蒋志强。
本院在执行蒋由贵、季秀琼与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已按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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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由贵。申请执行人季秀琼。被执行人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负责人蒋志强。
本院在执行蒋由贵、季秀琼与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已按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