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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由贵、季秀琼等与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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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由贵。申请执行人季秀琼。被执行人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负责人蒋志强。

本院在执行蒋由贵、季秀琼与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兴安县杨柳江水电站已按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兴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正胜审判员:陈豪龙审判员:王剑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