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翠萍,工人。被执行人刘和平,个体工商户。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正胜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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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翠萍,工人。被执行人刘和平,个体工商户。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正胜
书记员:张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