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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陈翠萍与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兴执字第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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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翠萍,工人。被执行人刘和平,个体工商户。

兴安县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陆正胜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