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桂军,居民。被执行人赵佃忠,居民。被执行人刘治宾,高密市金山运输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水英,居民,系刘治宾之妻。
本院在执行王桂军与赵佃忠、刘治宾、田水英民间借贷、保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佃忠履行了部分义务,对剩余部分三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进军审判员:孙建梁审判员:赵新刚
书记员:王洪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