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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法执字第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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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德华,农民。被执行人张立好,居民。被执行人逄增胜,农民。被执行人管金路,居民。被执行人李美玲,居民。

本院在执行孙德华与张立好、逄增胜、管金路、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好、逄增胜、管金路、李美玲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3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进军审判员:孙建梁审判员:赵新刚

书记员:王洪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