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123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燕(李徽彦),农民。被执行人王全磊,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王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健审判员:王保勤审判员:王清峰

书记员:赵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