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燕(李徽彦),农民。被执行人王全磊,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王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健审判员:王保勤审判员:王清峰
书记员:赵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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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燕(李徽彦),农民。被执行人王全磊,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王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健审判员:王保勤审判员:王清峰
书记员:赵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