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嵘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进学,男,42岁,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菏牡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进学在银行存款28545.75元至本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帐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帐号91702030020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崔思颢
书记员:刘美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