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继伟与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91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继伟。被执行人:朱同根。被执行人:王翠霞。被执行人:张志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二O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朱同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教场李庄前街6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同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教场李庄前街6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字:鲁菏市字第**iv>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健审判员:施照法审判员:彭亚

书记员:马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