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继伟。被执行人:朱同根。被执行人:王翠霞。被执行人:张志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同根、王翠霞、张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二O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朱同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教场李庄前街6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字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同根位于菏泽市牡丹区教场李庄前街61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鲁菏市字:鲁菏市字第**iv>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健审判员:施照法审判员:彭亚
书记员:马亚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