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允朝,男,1956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富军,男,1964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允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菏牡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9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20元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田允朝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富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处被执行人王富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允朝书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2)菏牡民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田允朝在被执行人王富军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王富军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蔚审判员:闫效东审判员:李军
书记员:欧位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