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福全,农民。被执行人侯延标,职工。被执行人孙克勤,干部。被执行人侯延昌,干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福全与被执行人侯延标、孙克勤、侯延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福全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