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张记,农民。被执行人李顺鸽,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张记与被执行人李顺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张记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高张记,农民。被执行人李顺鸽,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张记与被执行人李顺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张记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