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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明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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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明周,市民。被执行人孙凤琴,农民。被执行人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骆屯村220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合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菏泽市诚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中原商城。法定代表人孙凤琴,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周与被执行人孙凤琴、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菏泽市诚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明周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