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明周,市民。被执行人孙凤琴,农民。被执行人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骆屯村220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李合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菏泽市诚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中原商城。法定代表人孙凤琴,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周与被执行人孙凤琴、菏泽福泰煤化有限公司、菏泽市诚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明周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钦审判员:成为钢审判员:王继东
书记员:焦世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