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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菏牡执字第6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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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赵美丽,职工。被执行人刘金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美丽与被执行人刘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健审判员:王清峰审判员:王保勤

书记员:赵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