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美丽,职工。被执行人刘金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美丽与被执行人刘金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菏牡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健审判员:王清峰审判员:王保勤
书记员:赵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