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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茌法执字第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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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琳,女,1979年1月5日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邓立明,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茌平县。

申请人周琳与邓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茌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琳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袁慎柱交付73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慈明清代审判员:张公锋代审判员:马伟

书记员:宋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