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卫东,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朱风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胡卫东与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公司股金903780元抵顶借款,并于2013年6月13日转账至申请人胡卫东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茌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保军代审判员:冯吉臻代审判员:王树军
书记员: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