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储毅。被执行人:王叶盛。
本院在执行储毅与王叶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叶盛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岳西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一初字第0068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芮泽青审判员:严贤柱审判员:祝升龙
书记员:刘修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