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光治。被执行人:吴明勇。
本院在执行吴光治与吴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吴光治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1)潍城望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张志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